建立校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公开的真实性、实效性。做到学校重大决策必须通过校务公开,听取教职工意见,并提交教代会审议;做到未经教代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向教职工公开,既未公开又未经教代会通过的有关决定视为无效。
一、责任追究的对象
本规定所称的责任追究,指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校务公开工作领导责任的各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二、责任追究的内容
学校在推行校务公开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责任追究。
1、对上级关于校务公开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不组织实施,不检查、督促、落实的;
2、对校务公开工作敷衍塞责,实际工作未开展或公开内容不落实、搞虚假公开的;
3、应及时公开而未及时公开或没有严格按程序进行公开的;
4、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公开并提交教代会审议、讨论、通过的重大事项,而未提交的;
5、在检查考核中,教职工群众对校务公开工作“满意”或“基本满意”率之和低于60%的。
6、违反教代会决议和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而导致矛盾激化,影响教职工队伍、单位稳定的。
7、应公开的重大问题和教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公开,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8、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及依法履行校务公开职责的工作人员的。
9、工作中发现问题不整改、不追究、不处理的。
三、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
1、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整改。
2、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工会联合按有关规定办理。
3、取消本部门先进,取消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当年的评模、评优资格。
4、对情节严重的,按照党组织关系、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5、对问题发生后,主动作出检查,并认真整改,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处理或免于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