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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事宜的通知
作者(来源):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16-11-03

尊敬的家长:

2017年度本市城乡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即将开始。经市政府批准,本市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有新的调整,涉及中小学生及婴幼儿的缴费与医保待遇事宜如下:

12017年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集中办理的时间截止期为2016122(具体起始时间按各学校规定)。

2、中小学生及婴幼儿的筹资标准每人每年为1100元,个人缴费为110元。

3、中小学生及婴幼儿2017年住院待遇调整如下。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医保基金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医保基金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医保基金支付60%

4、中小学生及婴幼儿门急诊待遇调整如下:起付标准为300元。当年累计门急诊医疗费超过300元以上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医保基金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医保基金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医保基金支付50%。

若您的孩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则属于本市2017年度城乡居民参保对象:

①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下的在校(册)学生,在园(所)幼儿;

②本市户籍19-20周岁,在本市各类中等学校就读的在册在籍学生;

③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积分人员其18周岁以下的在校(册)学生、在园(所)幼儿及持“B”类居住证的在校(册)学生、在园(所)幼儿。

④本市户籍人员或本市城镇“单位集体户口”人员的外省市籍子女,18周岁以下的本市或非本市的在校(册)学生,在园(所)幼儿;

⑤本市户籍人员或本市城镇“单位集体户口”人员的外省市籍子女,1920周岁在本市各类中等学校就读的在册在籍学生;

⑥本市新疆班、西藏班的学生;对口支援都江堰和西部地区农村在沪就读中职学校的学生。

符合上述条件1-3中任意一条的,且愿意参保的,请直接向学校申请参保。符合上述4-5条的,请至本市街道服务点参保。符合上述第6条的,由相关部门提供名册后在学校参保。

无论您是否愿意为孩子参保,请填妥下列回执交学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