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第一中心小学章程
徐汇区第一中心小学坐落于上海的中心城区、徐汇区北端的复兴中路上,创办于1912年,由前教育
作为一所百年老校,学校本着“比德于玉,致和求精”的办学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以德立校,贯彻落实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获得上海市行为规范示范校、上海市安全文明校园,上海市红旗大队,上海市校园科技DIY活动优秀组织奖、区文明单位、绿色学校、科技特色、艺术特色项目等一系列可喜成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上海市徐汇区第一中心小学 ;英文表述为Shanghai Xuhui NO.1 Central Primary SchooL;学校地址为复兴中路1197号 ;网址 http://x1zx.xhedu.sh.cn。
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五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教育局规定的服务区域内招生,招生对象为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招生规模以徐汇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学校以“优化适应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的理念为办学宗旨,实施小学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以“一个中心,两个优质”为行动指南,构建多样、多彩、多元的校本课程体系,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
一个中心——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中心。
两个优质——优质的校本课程体系,优质的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条 办学目标:学校坚持以德立校、全面育人的办学思想,以绿色指标为发展导向,以办“家门口的好学校”为目标,加强学校文化建设,不断推进课程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打造数字化校园,力争把学校办成“办学理念先进、校园整洁优美、文化氛围浓郁、教学质量上乘、师生文明和谐,办学特色鲜明”的区新优质学校。
培养目标——新时代的君子
玉 为君子之德——“君子比德于玉”
和 为君子之风——“君子和而不同”
精 为君子之志——“君子志存高远”
第七条 学校坚持以“比德于玉,致和求精”的学校精神为核心发展理念,积极构建和谐绿色的校园文化环境,营造“精雕细琢”的课堂教学文化,打造“润泽以温”的师生关系,努力培养“以玉立德”的比德人。
学校贯彻落实素质教育,拓展教育教学的新天地,努力构建多样多彩多元的校本课程体系,积极打造课本剧、民乐、橄榄球和航天科技科幻画等艺术科技体育特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八条
校徽
校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二)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按照《徐汇区一中心小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试行办法》聘任中层干部。
(三)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四)根据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五)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以及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合理安排使用。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辞聘或辞退。
(七)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党支部书记和工会主席等,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家长及社会人士参加的学校理事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党支部、教导处和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一)党支部:学校建立党支部,设书记一人,由支部公推直选后上级党委任命,设支委2名,协助书记做好党务工作。
(二)教导处负责学校的德育、体育、卫生、红十字会及家长学校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制定并落实本校德育工作制度,真正实现校风正、校纪严、教风实、学风活、校容净的目标。负责抓好教学和教学研究工作,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小学各科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按照教学计划,对教和学两方面进行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教导处由教导主任全面负责本处工作。
(三)总务处负责学校校舍、经费、财产、设备的供应安全,保管维修等工作,为教育教学提供保障服务。总务主任全面主持本处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学校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按照内涵发展要求,积极引入“绿色指标评价体系”指导教育教学工作,践行基于课程标准的教学和评价,加强教学流程管理,努力实现教学工作管理精致化,倡导教师针对教学五环节要做到“六心”,优化“教、学、练、用”四个环节;提出构建绿色课堂的“八多八少”教学策略,大力推进有效教学,激发学生学习动力,全面提升教学效率和质量,实现“减负增效”。
(一)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二)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三)实行班级授课制;
(四)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本校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奖学金是指国家和有关部门设立的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的定向奖学金等各种用于奖励学生的费用资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学生成长手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1131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
第三十八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室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徐汇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