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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第一中心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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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意见
作者(来源):徐汇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1-09-15

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

 

 

 

徐教监〔20115

 

 


关于做好2011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各中小学、幼儿园、职校: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沪教委监[2011]12号)精神和区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要求,现就2011年本系统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市、区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市、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积极开展规范教育收费优秀达标区创建活动,把规范教育收费作为促进教育发展、推进教育公平、改进教育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使人民群众对教育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二、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继续发挥区规范教育收费联席会议和各成员单位职能,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并解决规范教育收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落实教育专项治理任务,深入推进本区规范教育收费工作,不断提高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水平。

1、确保教育经费和各项教育经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合理均衡配置公共教育资源。

2、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开展规范教育收费春秋季自查、联合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幼儿园和中职校收费情况;开展教辅材料专项治理活动;发挥计财科、会计中心、审计室、督导室、监察室等部门合力,加强对教育经费使用的日常监管。及时查处群众投诉、举报的违规收费问题。认真对待并积极回应群众咨询的有关教育收费问题,做到工作人员职责到位、咨询问题答复到位、举报问题查核到位、违规问题处理到位、违规责任追究到位。

3、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收费管理制度。研究形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联合监管制度;进一步加大“明白交费卡”宣传力度,完善“明白交费卡”报批、审核及印刷制度;继续取消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继续深入推进“退租还教”工作;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管理,严格落实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规范本市公办中小学幼托园所接受外国学生(幼儿)收费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8号)。

4、进一步加大规范教育收费宣传和教育力度,主动加强与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和宣传工作,使他们了解、参与、监督和支持本区规范教育收费工作,不断提高社会各界对徐汇教育收费的满意度。

5认真做好市七部委联合检查组10月中下旬对本区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联合检查,并组织好本市中小学生家长有关教育收费问题的问卷调查活动,配合市、区纠风部门做好教育部门、学校行业的政风行风测评工作。

6、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规范教育收费继续纳入学校办学绩效评估红线指标。对违规收费行为,除按规定清退违规收费、给予学校和有关人员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外,继续执行“凡有违规收费行为的人员,一律取消两年内评选个人综合先进和提升校长职级或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凡有违规收费的学校,一律取消两年内评选综合性先进和示范性学校的资格”的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各单位要进一步落实教育收费工作“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文件和政策,确保政令畅通。

1、未经批准,各中职校不得收取除学费、住宿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发放规定,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2、普通高中要按规定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

3、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要坚持学生免试就近入学;对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要免除学杂费,不得以借读费等名义乱收费。严禁收取任何形式与择校相关的费用,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占坑班”(通过参加该校培训获得入学便利)。

4、各幼儿园要严格执行上海市研究制订的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和困难幼儿资助等政策。

5任何学校严禁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严禁收取任何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费等。

6、严禁以任何名义举办重点校、重点班,严禁学校以合作办学或转制为名乱收费或高收费,严禁学校或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兴趣班、特长班、实验班等。严禁学校利用家长委员会的名义组织学生补课并收费。

7、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即时据实结算,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代办服务的项目、标准必须公示,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设立专户核算,不得体外循环,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的监督。

除规定允许的代办服务项目外,学校不得为其他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开展代办服务或为其向学生宣传、推销等提供便利条件。学校不得将教育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已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或已明令禁止收取的项目列为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严禁学校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手段收取代办服务性收费,严禁强制代办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提供的代办服务性收费的项目、标准及操作办法要认真执行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并经市政府同意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财〔200950号)。为高中学生提供的代办服务性收费的项目、标准及操作办法要认真执行市教委、市物价局联合制定并经市政府同意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中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财〔201127号)。

8、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严禁将讲义资料、电子阅览等正常教育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作为代办服务性收费事项。严格执行市教委《关于做好本市小学生放学后看护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037号),做好小学生放学后的看护工作。

9、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提供服务和代办的过程中,严禁从中牟利,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不得向学生加收任何费用,不得侵害学生利益。确有折扣、佣金等返还的,必须如实入账并及时按实与学生结算,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方面的支出。

10、严禁中小学校在为学生提供午餐的代办服务中加收任何费用。学生缴纳的午餐费必须全部用于学生,教职工就餐须单独核算,严禁将费用分摊到学生的午餐成本中。

11、继续深入开展帮困助学活动。认真落实国家和上海市帮困助学的各项要求,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帮困助学不与学生的学习成绩挂钩。

12、严禁学校和教师违反出版管理规定,擅自编印、统一征订教辅材料;严禁将教辅材料纳入到《教学用书目录》,严禁向学生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搭售教辅材料以及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为满足学生实际需求,各单位可组织教师自编教学讲义、辅导材料等学习资料,经教育局同意后,编印所需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收费。

13、各单位对广大干部、教职员工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加强对教育收费政策规定的学习和培训,充分掌握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规范教育收费的重要意义,提高规范教育收费的自觉性。重申校领导、教师不得收受家长、学生的礼金礼券购物 卡以及进行有偿家教的规定。

14、要继续落实学校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宣传教育收费政策、介绍教育收费情况、承诺执行收费规定、听取收费工作意见”的制度。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在规范教育收费工作中的作用,各单位每学期至少要向所在社区和学生家长沟通一次,通报有关办学、收费等方面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15、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每年秋、春季开学前,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示教育收费的项目及标准、批准文号等内容,提高教育收费工作的透明度,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教育收费要实行长期公示,并加强对公示内容的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