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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故,学校幼儿园承担的不是监护责任(2017年2月)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7-02-15

             据现有的规定,学校并非学生的监护人,对于发生在校园的伤害事故,学校并非像监护人那样承担无过错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照顾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二是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三是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和管理;四是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前面所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可见,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学校并非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对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除非学校与家长签订书面协议,特别约定学校接受家长的委托临时承担部分监护职责。

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是不是意味着学校对学生的安全问题不承担责任?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对于在学校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如未履行前述职责,视为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大小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比较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和学校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监护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对于学校而言,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既可以督促学校勤勉、谨慎的保护学生的安全,又避免了无限制的加大学校的责任、影响学校正常运行的不良后果的出现,既对学生负责,又保护了学校的正当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0、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