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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来源):徐汇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08-04-30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8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08]12号)精神,现就徐汇区2008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立足办好每一所学校,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

2、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就近安排学生进入相应学校,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学生都有相应的学额。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公示、告知和社会监督制度,加强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的相互沟通与理解。

4、建立监督机制,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管理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义务教育事业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规定,本方案由我区教育局根据市教委《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8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区区情制定并报请区政府批准,市教委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

实施工作在区教育局的领导下,由招生考试中心负责实施,教育纪工委监督执行。学校招生工作由校长负责实施。

三、小学招生

继续实行“按对口地段免试入学”的方法,原则上班额数控制在36人以内。

(一)招生原则                                     

根据“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二)招生对象

1、2001年9月1日—2002年8月31日出生的本区常住户口(父或母同户口)适龄儿童。

2、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符合借(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

(三)报名时间                                      

 5月24日(周六)—5月25日(周日)

(四)报名地点                                      

户籍所在地对口小学(详见《小学招生通告》)

(五)报名办法

1、学校通过居委会、幼儿园在对口社区、幼儿园内张贴《小学招生通告》,家长也可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幼儿园索取对口公办小学情况介绍。

2、适龄儿童家长带好户口簿,在规定时间内到对口小学办理报名手续。

3、聋哑、盲(低视力)等不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或生活的适龄儿童在对口小学备案后,聋哑学生到闵行启音学校报名就读(七宝镇新镇路1095号),盲(低视力)学生到上海盲童学校报名就读(虹桥路1850号),中、重度智力残疾学生到徐汇区董李凤美康健学校报名就读(浦北路月季园71号),轻度智力残疾学生应在对口小学随班就读。

4、体弱或智力发育原因希望推迟入学的,必须由家长书面申请,户籍所在居委会同意并盖章后附有关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在对口小学填写《暂缓入学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教育局批准后备案。

(六)借(就)读办法

非本市户籍的学生可向居住地附近公办学校或徐汇区教育局招生考试中心咨询相关政策。符合借(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家长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申请借(就)读登记手续,在学校班额数允许的前提下再行统筹安排。

1、父母持本区集体户口的适龄儿童,在实际居住地(持购房产权证或合法租房合同),按对口地段相对就近入学。

2、父母持有引进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且有效期在一年及以上,在徐汇区居住的(持购房产权证或合法租房合同)适龄儿童,享受本区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待遇,按对口地段相对就近入学,免收借读费。

3、华侨子女,家长(或法定监护人)需到徐汇区侨务办公室开具《来沪就读身份证明》,按对口地段相对就近入学,免收借读费。

4、港澳人士子女,家长(或法定监护人)需到上海市侨务办公室开具《来沪就读证明》,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向对口小学提出借读申请,按有关规定收费。

5、台湾籍人士子女,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持《台胞证》等相关材料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向对口小学提出借读申请,按有关规定收费。

6、持有外国护照,但无引进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的外籍人士,其子女可按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到居住地对口小学就读或到本区部分学校设立的境外班就读,其入学、收费、学籍管理等均按照外籍学生执行。

7、父母持《上海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在本区有固定住所(持购房产权证或合法租房合同)的外省市户籍适龄儿童,可到规定地点申请借读,由招考中心统筹安排。其入学、收费、学籍管理等根据市教委公布的标准执行。独生子女、在徐汇区就读幼儿园优先考虑入学。

四、初中招生

我区今年继续实行初中免试就近——根据学生户籍性质采用小学对口入学或划块电脑派位入学两种方法,原则上班额控制在40人以内。

(一)关于特长生招生

1、本区就读的具有体育、艺术类特长的五年级学生(不含体育传统学校、少体校及位育体校等业余集中训练运动员招生),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就读小学领取并填写《特长生报名登记表》(只能选报一校一项)。在外区(县)、外省市就读的徐汇区户籍的具有体育、艺术类特长的五年级学生(不含体育传统学校、少体校及位育体校等),可在规定时间内到百色支路28号徐汇区教育局招生考试中心领取并填写《特长生报名登记表》(只能选报一校一项)。招生学校根据《特长生报名登记表》内容和相关材料证明,初选参加特长测试学生名单并通知学生家长。

2、各学校录取学生前,应先向家长发出录取意向书,在取得家长确认后方可视作正式录取。学校应在规定日期内确定艺术、体育类特长学生的录取名单并报教育局科艺体卫科。被录取的学生不再参加其它学校(包括民办学校)的录取和电脑派位或对口入学。

3、招生学校除对报考学生进行相关特长测试外,不得再进行其它任何形式的测试选拔。

(二)关于民办学校的招生

1、本区民办学校的招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神,统一纳入我区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须向教育局申报备案,由教育局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学校招生应依据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小学生成长记录册》),予以录取。

2、本区想进入民办学校就读的五年级学生,应于四月底在就读小学领取并填写《民办学校招生报名表》;在外区(县)、外省市就读的徐汇区户籍的五年级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百色支路28号徐汇区教育局招生考试中心领取并填写《民办学校招生报名表》,每个学生可报A、B两个志愿(A志愿优先)。

(三)关于九年一贯制学校的招生

九年一贯制学校的五年级学生可直接升入本校六年级。如学生要求选择体育、艺术特色项目学校或民办学校,应予以同意。同时学校应为五年级学生做好毕业生学籍材料,把学籍材料按时送招生考试中心审核。

(四)关于随班就读学生的入学

五年级随班就读的学生,按市教委“随班就读”的原则,可直接升入我区相应学校的六年级继续随班就读。

(五)关于外省市借读生、跨区(县) 就读生及跨区内地块就读生的规定

1、凡非本区户口在我区借读的五年级学生,各小学应认真做好学生的户口核查工作,并在4月30日以前,为回户口所在地就读的学生办好登记手续。凡在本区外块就读的学生,需回户口所在地就读,应在4月30日以前向原就读小学提出书面申请,由就读小学统计汇总并报招考中心。

2、对一部分回外省市、外区县就读确实有困难,需继续在我区借(就)读且符合条件的五年级学生,必须在4月30日以前填写《借(就)读申请表》。被准予继续在我区借(就)读学生不参加电脑派位和对口入学,由招生考试中心统筹安排入学。

3、外区(县)需回我区就读(徐汇区户口)的学生,在市教委规定的日期内在原就读小学办理转区入学手续,待学生材料转入我区后,由我区招生考试中心统筹安排入学。

4、徐汇区户口在外省市借读的小学毕业生,需回我区就读初中,可在6月14日、15日到我区招生考试中心填表登记,由我区招生考试中心统筹安排入学。

5、区内非户口所在地就读的学生,原则上应回户口所在地就读中学,入学办法与户口所在地学生相同。如学生要求继续借读,由招考中心统筹安排。

6、外省市户籍的借(就)读学生,均须填写初中毕业后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借(就)读承诺书》和入学申请表,承诺书留存学生学籍档案。

五、招生纪律

1、各学校、招生考试中心、区教育局各级工作人员,应在区教育党工委和教育局的领导下,认真学习领会招生政策,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招生工作。对违反招生政策和规定、以权谋私、营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2、各中小学应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学生和家长宣传今年的入学办法,认真做好学生的考试、毕业、发证工作和信访接待工作,并把毕业和入学的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给招生考试中心。

3、各中学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招生工作,不得擅自改变或提前。未经批准,学校不得用任何名义进行以小学毕业生为对象的学科、科技、体育、文艺竞赛和其他联系活动。学校不得录取无小学学籍材料的学生。

4、为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和入学工作的纪检与监督,教育局成立由教育党工委、纪委、行政参与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与监察小组,以确保正常的招生秩序和入学工作的公平和公正。

5、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初中招生改革,做好有关招生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教育局中教科、小幼教科、科艺体卫科、招生考试中心应做好接待工作,并及时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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