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校财产(不包括低值易耗品)必须建立符合教育局要求的账册及进行编号。
2、仓库内物品由保管员保管,教室内、办公室内及其他专用室内的物品有各组、室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分账册。
3、各部门保管的物品如有损坏应及时保修或报损,报损须填写报损单,报上级审批。
4、教职员工调离本校时,应先将所领、所借物品交还保管员,然后才能办理其他手续。
5、凡学校购进的一切物品,必须先交学校财产保管员验收,登记后才能使用。
6、领用物品必须写明用途,由领用人签字。无论物品价值多少都必须办理领用手续。
7、物品借出,必须先到总务处办理外借手续,贵重物品须经校长同意签字后才能借出,借用物品须填写借物单,写明归还日期,过期重办手续。借物品时当面检验清楚,归还时如有短少或损坏,借用人必须照价赔偿。
8、危险物品实行“三专”保管,既专门的地方、专门的柜子、专门的人员负责保管。领用、借用时要有领用、借用人及相关领导等三人以上签字才可放行。
9、人为损坏或遗失公物应照价赔偿。
10、凡是购固定资产物品必须先到财产保管员处填写物品四联单,买来后再由保管员验收、上册。
11、每学期进行一次财产清查工作,要求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做好清查报表,资料存好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