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例》概况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在1995年1月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认真吸纳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修改,数易其稿,于2004年9月22日由中共中央正式颁布实施,《条例》是我们党关于保障党员权利的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是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建设采取的重大举措。
二、《条例》框架
这部条例共5章38条。
第一章"总则"共5条规定了条例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和保障党员权利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党员权利"共8条,在党章确立的党员八项权利的基础上,规定了党员享有各项权利的具体内容主要是八大权利;
第三章"保障措施"共15条,逐条详细规定了保障党员正常行使八大权利和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的一系列措施,与第二章八大权利相互对应;如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与第六条对应。
第四章"责任追究"共7条,明确了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等四种主体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共3条,规定了条例的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等。
三、重点把握《条例》主要内容:《条例》坚持和完善了党章关于党员权利的规定,使广大党员的权利更加明确、更加充实。
《党章》对党员权利作出的规定,大致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参与党内日常活动的权利,比如参加会议、阅读党内文件、参加党的政策讨论、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等。二是对党组织和其他党员进行监督的权利,比如可以批评和揭发检举违纪违法事实、要求处分违纪违法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等。三是维护自身政治权益的权利,比如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而《条例》则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1、保障党员参加党的会议、阅读党内文件和接受党的教育、培训权。党章第四条规定党员享有"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六条对党章规定的这项权利作了细化,明确规定了党员参加的有关会议的范围是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有权阅读的党内文件是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并明确规定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为保障党员的参会权、阅读文件权和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又进一步提出了保障措施。
2、保障党员参加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权。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这些规定使党员更加明确如何正确行使发表意见权。为了使党员享有的参加讨论权能够落到实处,《条例》第十八条又作了具体规定。
3、保障党员的建议和倡议权。党员行使建议和倡议权,是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方面,是反映党员意愿、保障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重要手段。党章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党员有权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条例》进一步规定,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应第十八条第二小节)
4、保障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权和提出处分、罢免或者撤换要求权。 《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党员有权行使批评权,行使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违法违纪事实的权利,行使要求党组织处分违法违纪党员的权利,行使对不称职的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罢免或者撤换的权利。同时还规定了,党员在行使以上权利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这些规定,对党章的有关规定做了进一步的细化,使党员更加明确应当如何正确行使这些权利。为了切实保障党员享有的上述权利能够落到实处,第十九条进一步规定了,党组织应当采取哪些措施,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的积极性。
5、保障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条例》第十条规定:"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参加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党员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同时《条例》还规定了保障党员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具体措施和有关责任等问题。
同时,《条例》第二十条中又作了进一步规定党组织在作出决策时,要注意征求和听取多数党员的意见。
保障党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关键在于选举是否能够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根据党章第十一条的规定,选举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党员真正自主行使选举权,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追查党员的投票意向,从而使党员在行使选举权时消除不必要的顾虑。
6、保障党员的申辩、作证和辩护权。党章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这是党员享有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条例》第十一条对此进行了重申,并且还对如何行使这项权利提出了明确要求,即"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
党员按照规定进行申辩、作证和辩护,是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的必要程序,任何党组织都不能忽视这个程序,更无权剥夺受处分党员的这项权利,否则就构成对党员权利的严重侵犯。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因为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而对该党员加重处分或者作出对其不利的鉴定,更不能对党员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等进行压制。《条例》第二十二条对此作了规定。
7、保障党员的不同意见声明保留权。党章第四条第七项规定了党员享有不同意见声明保留权,《条例》第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8、保障党员的请求、申诉和控告权。党章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党员享有"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的权利。《条例》第十三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为了切实保障党员请求权的实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根据具体问题,有的要及时解决,有的要说明情况,有的要进行说服教育。"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党组织应当及时受理并认真研究,根据不同情况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或者作出必要的说明,切实保护党员的请求权。
三、深刻领会《条例》的内涵特点和精神实质
1、权利与义务统一。
《条例》体现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统一,既包括了充分保障党员权利的措施和责任,使对党员权利的保障具体化、制度化;同时又包括了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的程序和要求。
最典型的是第七条。"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应当自觉",是为了表明党中央对党员的要求由注重外在强制发展到注重内因的转化;而“保持高度一致",表明党中央对党员思想政治纪律观念的要求更加严格;另外,"不得公开发表"这个限制词,表明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并不是在任何场合都不能发表不同意见,而是应当内外有别,在党内讨论可以言论自由,畅所欲言,在社会上公开发表言论,则必须讲纪律,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这样既强调了党的纪律性,又拓展了党内民主的空间和原则。
2、纪律和制度共保障。
《条例》将"保障措施"单列一章,规定了一系列保障党员权利实现的具体措施,使党员权利的行使做到制度化、规范化。《条例》对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和申诉权等各项民主权利都做出了具体、规范、完善的规定,使党员能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的同时能全面享受自己的权利。
3、《条例》和其他党内规定的关系
《条例》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同时又与其他党内规定互相衔接,共同维护党员权利。《条例》对保障党员权利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在维护党员权利方面起着主导作用。但是,党员的权利非常广泛,涉及党内生活的方方面面,党内的其他法规对保障党员权利也作了许多规定,与《条例》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共同发挥着维护党员权利的作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将“保障党员权利情况”作为党内监督的七项重点内容之一,强调加强党内监督必须督促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维护好党员权利。《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分办法。另外,《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对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控告申诉权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做好保障党员权利工作,除了要认真贯彻《条例》外,还必须全面执行其他党内法规制度,把保障党员权利落实到党的各项工作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