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管理制度
严格遵守《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试行办法》保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序地进行,并纳入学校的统一管理。
1.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收费注册登记手续,凭《票据购买证》《收费票据使用情况表》和已使用、作废的收费票据存根,到区财政部门购买收费票据。
2.收费票据必须由学校总务负责人保管,按票据购买证填写的号码分类、登记,写清购进日期,本数及编号。
3.出纳或领用人领用时,应在《票据领用薄》上签名,并写明领用本数,起讫号码。
4.会计根据记帐联与票据存根联进行销号,在票据销号单记明所销票据的起讫号码及金额,并要有销号人签章。
5.发现票据填写错误时,须重新填开,并在错误的票据上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备查,不可把收据联,记帐联,附在记帐凭证后。
6.发现票据遗失,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在市级传媒上公开申明作废,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7.总务负责人应妥善保管好票据存根,以便备查,并按财务制度规定期限报上级部门批准后进行销毁,不得私自处理。